收养登记关于收养人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法律对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一,收养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二,收养人应具备教育被收养人的基本文化及道德水平。
第三,收养人应具备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直接关系到收养关系的质量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人的健康状况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6、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即成为收养人的家庭成员。
7、收养人条件的例外规定。《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在若干具体情形下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该条具体规定了: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放宽条件主要出于对近亲收养的历史传统的考虑,也有对侨胞利益的关切和照顾。其主要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法律关系成立的要求,促成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更好地发挥收养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